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度对外担保额度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 27052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8%,实际担保余额为118,35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6%。(2018年12月31日净资产:211,498.32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 290,02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7%,实际担保余额为139,84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6%。公司无逾期担保。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该等事项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本次2020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拟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为确保公司的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申请人民币4亿元的授信额度,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简单衍生品交易额度、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买方承保额度等。我们认为,这满足了公司当前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配套资金,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响,同意公司向浦发银行申请银行授信额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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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国敬 秦正余 刘兴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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