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监事、现任董事邹秀芝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71号
邹秀芝:
2019年4月29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货币资金列报的准确性,存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大额预付账款的性质、关联关系及减值迹象,对外担保、诉讼、仲裁等事项是否充分披露及是否及时确认相关负债和成本费用,以及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的适当性等重要事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你作为公司时任监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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