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力: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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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367 证券简称:东方网力 公告编号:2019-179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2019年12月6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年12月6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年12月5日下午3:00至2019年12月6日下午3: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望京SOHO塔二C座26层。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王波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35,156,59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28.0285%。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31,596,25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27.7307%。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560,34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2977%。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560,56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38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000,2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560,3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977%。
    
    (五)公司董事长刘光先生因公务无法出席并主持会议,经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王波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南湖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合计335,143,394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99.9961%;反对票合计13,2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0.0039%;弃权票合计0股;该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547,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99.7106%;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0.2894%;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网力《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网力《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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