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依照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关于子公司临洮雪榕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子公司临洮雪榕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临洮雪榕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临洮雪榕”)融资提供反担保,是为了满足临洮雪榕项目建设和日常经营周转需要,同时也是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而且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公司本次为子公司临洮雪榕提供反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对于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临洮雪榕融资提供反担保的相关事项。独立董事:
韦 烨 孙占刚 刘 浩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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