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丝: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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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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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厦门市厦禾路666号海翼大厦A栋16-17层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9天衡厦非字第0345号
    
    致: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沈纬、张豪源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2019年12月6日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进行见证,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公告和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帐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使用其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代表股东行为,股东应当对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负责。
    
    5、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6、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7、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在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6日14点30分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1178-1182号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5楼会议室,和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通知,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5日下午15:00至2019年12月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光辉】先生主持,就公告中所列的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0,498,8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85,490,000】股的
    
    【44.2291】%。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已在《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增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以下为分项表决:
    
    1.01、审议通过《关于增选张琳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223,832,752】股赞成。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20,202】股赞成。
    
    1.02、审议通过《关于增选雷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143,715,832】股赞成。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20,202】股赞成。
    
    1.03、审议通过《关于增选田洪亮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143,715,829】股赞成。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20,202】股赞成。
    
    2、审议通过《关于拟同意上海中创凌兴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延期履行增持承诺的提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95,830,21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80】%;【97,80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0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99,791】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028】%;【97,804】股反对,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972】%;【0】股弃权,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170,404,09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44】%;【94,77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56】%;【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02,822】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367】%;【94,773】股反对,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633】%;【0】股弃权,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提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170,404,09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44】%;【94,77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56】%;【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02,822】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367】%;【94,773】股反对,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633】%;【0】股弃权,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生效。(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林沈纬
    
    负责人:孙卫星 张豪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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