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7 证券简称:中颖电子 公告编号:2019-099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2019年12月6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傅启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认真审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议和表决,选举傅启明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傅启明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 7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出修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 7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证券代码:300327 证券简称:中颖电子 公告编号:2019-099
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一致。其委员会组成如下:
委员会名称 主任委员 委员会成员
战略发展委员会 傅启明 宋永皓、朱秉濬、向延章、张兰丁、洪志良
提名委员会 张兰丁 傅启明、洪志良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 洪志良 傅启明、阮永平
审计委员会 阮永平 傅启明、张兰丁
表决结果: 7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宋永皓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潘一德先生为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宋永皓先生和潘一德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 7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郭志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朱秉濬先生为副总经理同时兼任第三事业群总经理、向延章先生为第一事业群总经理、张学锋先生为第二事业群总经理,同时聘任潘一德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 7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徐洁敏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徐洁敏女士简历详见附件)证券代码:300327 证券简称:中颖电子 公告编号:2019-099
表决结果: 7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特此公告。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2月6日证券代码:300327 证券简称:中颖电子 公告编号:2019-099附件:
1、傅启明先生,1958年出生,中国香港籍,毕业于台湾交通大学电信工程学系,学士,自1983年起从事集成电路设计业,历任联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集成电路设计部门设计工程师,飞利浦集成电路设计部门资深工程师,联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集成电路设计部门项目经理,联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用产品事业部市场专案企划经理,中颖香港董事、总经理等职务。2002年加入本公司,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威朗国际董事,中颖科技董事、总经理,西安中颖董事长兼总经理。
傅启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截至公告日,傅启明先生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4,760万股,与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宋永皓先生,1962年出生,中国香港籍,毕业于台湾科技大学,学士,自1989年起从事集成电路设计业,历任联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商用产品事业部集成电路设计工程师、销售经理,联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用产品事业部销售经理,迅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颖香港董事、副总经理等职务。2002年加入本公司,现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中颖科技副总经理。
截至公告日,宋永皓先生间接持有公司股份829万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3、郭志升先生,1966年出生,中国台湾籍,毕业于台湾龙华科技大学电子工程系,曾任华隆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联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正工程师,联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理,1998年加入本公司,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证券代码:300327 证券简称:中颖电子 公告编号:2019-099
郭志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4、潘一德先生,1971年出生,中国台湾籍,毕业于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工业工程研究所,硕士,曾任联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关系部经理,和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颖香港财务经理等职务,2007年加入本公司,现任本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中颖科技财务经理。2011年7月取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截至公告日,潘一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97,321股,其中限制性股票限售股16,098股、高管锁定股56,892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5、朱秉濬先生,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电子工程系,学士学位。1995年进入本公司,现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同时兼任第三事业群总经理。曾担任公司有机发光二极管(以下简称:OLED)产品线经理、先进线路设计组经理、电池电源事业部总监、微控制器事业部总监、微控制器事业群副总经理等职务,并多年领导公司在模拟电路方面的研发设计工作。
截至公告日,朱秉濬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67,042股,其中限制性股票限售股59,871股,高管锁定股140,41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6、向延章先生,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阜新矿业学院电气工程系,
证券代码:300327 证券简称:中颖电子 公告编号:2019-099
学士学位。1997年进入本公司,现为公司董事、第一事业群总经理。曾担任现
场应用支持工程师,业务经理,业务总监,业务部副总经理。
截至公告日,向延章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2,197股,其中高管锁定股24,147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7、张学锋先生,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上海铁道大学电气工程系,学士学位。1998年进入本公司,现为公司第二事业群总经理。曾担任公司电池电源事业部副总监及总监等职务。
截至公告日,张学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8,173股,其中高管锁定股21,13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8、徐洁敏女士,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上海大学影视艺术技术学院,曾任上海广播器材厂工程师,卢湾区科技协会会员。1997年加入本公司,现任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13年6月取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徐洁敏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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