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声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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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805 证券简称:电声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4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基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143号)核准,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330,0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10.20元/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1,766,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52,278,809.8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9,487,190.13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1月18日划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广会验字[2019]G15038380592号《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并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番禺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专户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开户行 账号 募 集资金用 存放金额(万
    
                                                途            元)
     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    15411166688820        体验营销服务   19,201.03
     行                                                升级扩容建设
                                                       项目
     中信银行广州北秀支行        8110901012901034294   营销数字化解   15,954.08
                                                       决方案及大数
                                                       据运营平台建
                                                       设项目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番禺    82170078801300000699  信息化管理平   855.08
     支行                                              台建设项目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番禺    82170078801900000696  补充流动资金   3,742.470679
     支行
                           合计                                       39,752.660679
    
    
    注:
    
    1、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中存放的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397,526,606.79元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79,487,190.13元之间的差额18,039,416.66元,为尚未划转的上市发行费用,存储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番禺支行的专项账户82170078801900000696;
    
    2、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是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下属支行;
    
    3、中信银行广州北秀支行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下属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丙方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411166688820,截至2019年11月18日,专户余额为19,201.0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体验营销服务升级扩容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账户不通兑,不出售支票,不开通网银等增值服务,乙方凭甲方加盖印鉴的划款凭证在柜台办理划款事宜。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花少军、黄小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
    
    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
    
    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901012901034294,截至2019年11月18日,专户余额为15,954.0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营销数字化解决方案及大数据运营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账户不通兑,不出售支票,不开通网银等增值服务,乙方凭甲方加盖印鉴的划款凭证在柜台办理划款事宜。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花少军、黄小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
    
    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
    
    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番禺支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2170078801300000699,截至2019年11月18日,专户余额为855.0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账户不通兑,不出售支票,不开通网银等增值服务,乙方凭甲方加盖印鉴的划款凭证在柜台办理划款事宜。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花少军、黄小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
    
    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
    
    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番禺支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2170078801900000696,截至2019年11月18日,专户余额为3,742.47067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支付发行费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账户不通兑,不出售支票,不开通网银等增值服务,乙方凭甲方加盖印鉴的划款凭证在柜台办理划款事宜。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花少军、黄小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
    
    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
    
    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番禺支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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