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富龙
股票代码:30017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姓名:郑效东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兰坪路****
通讯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兰坪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姓名:郑可青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武康路****
通讯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兰坪路****
股份变动性质:遗产继承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变动原因是遗产继承。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 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8
第五节 资金来源.......................................................................................................10
第六节 后续计划.......................................................................................................11
第七节 对公司的影响分析.......................................................................................13
第八节 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14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15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16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17
第十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8
附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9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公司、东富龙 指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郑效东、郑可青
《民事调解书》 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沪
0104民初22064号《民事调解书》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
本报告书 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15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准则16号》 指 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
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本报告书的占比数据均以公司当期的总股本为基数计算;本报告书所有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的尾数有不符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姓名:郑效东
性别:男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3101021964****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兰坪路****
通讯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兰坪路****
通讯方式:130****
最近五年任职情况:2008年至今任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郑效东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郑可青
性别:女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3101041992****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武康路****
通讯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兰坪路****
通讯方式:137****
最近五年任职情况:暂无任职记录。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郑可青女士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郑效东先生所控制的企业及其经营范围情况如下:
序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持股情况
号
化工机械、生物医药机械、只要
1 东富龙 62,833.7040万元工程科技咨询、环保设备销售、 61.25%
消毒产品研发及销售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郑可青女士不存在持有控制企业及关联企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郑效东先生持有东富龙5%以上股份外,郑效东先生及郑可青女士均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郑效东先生与郑可青女士系父女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2019年8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效东先生的配偶何燕霞女士因病逝世。根据《民事调解书》,确认郑效东先生所持公司384,856,416股(占公司总股本61.25%)中125,667,408股(占公司总股本20%)归其女儿郑可青女士所有。
本次权益变动之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郑效东先生持有公司259,189,008股,占公司总股本41.25%,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可青女士持有公司125,667,408股,占公司总股本20%。郑效东先生与郑可青女士系父女关系,双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郑可青女士将股份所涉及的股东表决权全权委托于郑效东先生,双方属于一致行动人。郑可青女士依法继承何燕霞女士享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相关股东权益发生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9年8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效东先生的配偶何燕霞女士因病逝世。根据《民事调解书》,郑效东先生所持公司384,856,416股(占公司总股本61.25%)为夫妻共有财产,其中125,667,408股(占公司总股本20%)归其女儿郑可青女士所有。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表:
股东名 变动前持有股份 变动后持有股份
称 股份性质 股数(股) 占总股本 股数(股) 占总股本
比例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384,856,416 61.25% 259,189,008 41.25%
郑效东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288,642,311 45.94% 259,189,008 41.25%
无限售条件股份 96,214,105 15.31% 0 0.00%
合计持有股份 0 0.00% 125,667,408 20.00%
郑可青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无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125,667,408 20.00%
二、本次权益变动《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民事调解书》载明:郑效东先生名下所持东富龙384,856,416股中125,667,408股归郑可青女士所有,郑效东先生有义务协助郑可青女士办理该股票过户手续。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之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郑效东先生持有公司259,189,008股,占公司总股本41.25%,东富龙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仍为郑效东先生;信息披露义务人郑可青女士,持有公司125,667,408股,占公司总股本20.00%。两人系父女关系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属于一致行动人,郑可青女士将所持股份所涉及的股东表决权全权委托于郑效东先生。除上述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其他安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郑效东先生持有公司384,856,416股股份,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高管锁定股)为288,642,311股,无限售条件股为
96,214,105股,不存在股份质押或冻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郑可青女士尚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继承相关股份的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中。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郑可青女士将承继并履行其所继承股份相对应的包括同业竞争在内的相关承诺。
第五节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遗产继承(非交易过户),不涉及新购、增减持股票等形式导致的资金需求及相应资金安排。
第六节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实施改变公司主营业务或对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或子公司进行重组的计划。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策划针对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否拟改变公司现任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否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公司章程》进行重大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否拟对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是否拟对公司分红政策作出重大变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对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节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关于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郑可青女士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郑效东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效东先生与郑可青女士为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之间仍将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仍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仍将保持独立。
二、关于对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三、关于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生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八节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重大交易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及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重大交易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已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2019)沪0104民初22064号《民事调解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表决权委托协议》;
6、《一致行动协议》;
7、《关于规范与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8、《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1509号,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王艳 金立
联系电话:021-64906201
第十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郑效东
签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郑可青
签名:
日期:2019年12月5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所 上海市闵行区
公司 在地
股票简称 东富龙 股票代码 300171
信息披露义务 郑效东、郑可青 信息披露义 无
人名称 务人注册地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拥有权益的股√ 有 无 一 致 行有√ 无 □
份数量变化 说明:本次权益变动性质动人 郑效东与郑可青系父女关
为遗产继承,本次权益变 系。
动前,郑可青不持有公司
股份。
是√ 否□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说明: 信 息 披 露 义
人是否为上市信息披露义务人郑效东先务 人 是 否 为说明:本次权益变动前,郑
公司第一大股生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上 市 公 司 实效东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
东 有公司股份61.25%。本次际控制人 人。本次权益变动后,郑效
权益变动后,郑效东先生 东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
持有公司股份41.25%,仍 人。
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 信 息 披 露 义
人 是 否 对 境 务 人 是 否 拥
内、境外其他是□ 否√ 有 境 内、外是 □ 否 √
上市公司持股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两市个公以司上的上控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5%以上 制 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郑效东:
人披露前拥有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384,856,416;
权益的股份数持股比例:61.25%
量及占上市公郑可青:
司已发行股份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0;
比例 持股比例:0 %
郑效东:
本次发生拥有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125,667,408;
权益的股份变持股比例:20%
动的数量及变郑可青:
动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125,667,408;
持股比例:20 %
与上市公司之
间是否存在持是 □ 否√
续关联交易
与上市公司之
间是否存在同是 □ 否 √
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是 □ 否 √
人是否拟于未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公
来12个月内继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
续增持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人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是 □ 否 √
买卖该上市公
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
购办法》第六是 □ 否 √
条规定的情形
是 否已 提 供
《收购办法》是 √ 否 □
第五十条要求
的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 是 √ 否 □
露资金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 是 √ 否 □
计划
是否聘请财务是 □ 否 √
顾问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是 √ 否 □
准及批准进展
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是 □ 否 √
人是否声明放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郑可青女士将其股份所涉及的股东表决权全权
弃行使相关股
份的表决权 委托于郑效东先生。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郑效东
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郑可青
签字:
日期: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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