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盟科技: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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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369 证券简称:绿盟科技 公告编码:2019-085号
    
    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
    
    可解除限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按照《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一、《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6年9月6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2016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了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公司及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6年10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6年10月27日为授予日,向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就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4、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过程中,5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合计59.15万股,公司实际向576名激励对象授予721.9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576名激励对象721.9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6年12月12日。
    
    5、2017年12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16年度权益分派,2016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20.01元/股调整为9.9452元/股;因50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回购注销其获授但尚未解锁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112,979股。2018年4月9日,公司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注销。
    
    6、2018年4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09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836,912股;2018年4月18日,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对应股份3,836,912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5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95,988股、2名2016年度个人业绩考核不合格激励对象2016年度对应的额度合计12,000股。2018年7月2日,公司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注销。
    
    7、2018年8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17年度权益分派,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9.9452元/股调整为9.885元/股。同时,因36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回购注销其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89,389股。
    
    8、2018年10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因《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5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回购注销其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80,697股。2018年12月26日,公司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注销。
    
    9、2019年1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因《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8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回购注销其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8,795股。2019年10月21日,公司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注销。
    
    10、2019年3月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1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90,830股,并已于2019年3月14日上市流通;本次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6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27,397股、35名2017年度个人业绩考核不合格激励对象第二个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75,394股。2019年10月21日,公司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注销。
    
    11、2019年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有18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具备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根据规定回购注销其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63,194股。2019年10月21日,公司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注销。
    
    12、2019年11月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有28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具备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根据规定回购注销其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26,394股。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注销。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说明
    
    (一)根据激励计划,公司需符合以下条件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售条件。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以2015年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 公司2015年度营业收入为87,766.48万
     公司2018年年度营业收入较2015年增长率不低于     元, 2018年 度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为
                                                    134,504.08万  元,较2015年    增 长
     52.09%。
                                                    53.25%。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二)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个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个人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业绩考核为合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为Q+/Q档,并且个人对应产出任务完成   375名激励对象在2018年度个人业绩考
     率达到或超过90%,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为考核合   核结果合格,满足解除限售条件;25
     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Q-/U档,   名激励对象在2018年度个人业绩考核
     或个人对应产出任务完成率未达到90%,则上一年度 结果为不合格,其第三个限售期对应期
     激励对象考核为不合格。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公司及375名考核合格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7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734,7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679%。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如下:
    
       姓名         职务      本期激励计划授予限   本期可解除限售限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股)  制性股票数量(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崔培升     高级副总裁                39,999              16,001            0.0020%
       赵粮      首席技术官                99,998              40,000            0.0050%
       黎宏      首席财务官                99,998              40,000            0.005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9,096,796           3,638,720            0.4559%
     (技术)人员(372人)
          合计(375人)                  9,336,791           3,734,721            0.4679%
    
    
    四、独立董事对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375名激励对象2018年个人业绩考核合格,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为考核合格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手续。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以及激励对象是否符合解除限售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意公司为考核合格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手续。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和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375名激励对象2018年个人业绩考核合格,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为考核合格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手续。
    
    七、律师法律意见
    
    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及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和《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已满足《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锁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管理办法》《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锁登记手续,尚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及减资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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