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瑞沃能:管理人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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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坚瑞沃能 公告编号:2019-207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
    
    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目前面临较多的诉讼事项,为便于投资者更清晰地了解公司的涉诉事项,管理人在每个月初的前五个交易日内进行集中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上个月新增的诉讼事项及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事项截至公告日的进展情况。
    
    2、截至目前,公司、子公司沃特玛及其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案件累计 962件(不含撤诉案件),涉诉金额共计约 109.34 亿元,其中已判决金额约 59.66亿元。已进入执行阶段的诉讼案件涉及的本金约30.92亿元,逾期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约 2.72 亿元,预计将会使公司当期利润减少约 2.72 亿元。涉诉事由主要为: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
    
    一、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坚瑞沃能”)及管理人分别于2018年6月1日、2018年7月6日、2018年8月6日、2018年8月23日、2018年9月3日、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1月6日、2018年12月6日、2019年1月7日、2019年2月14日、2019年3月6日、2019年4月3日、2019年5月10日、2019年6月6日、2019年7月5日、2019年8月6日、2019年9月6日、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1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的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截至目前,经统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作为被告涉及新增的诉讼案件如下:
    
    (一)近日,沃特玛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李瑶
    
    2、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全部租金,包括已到期未付租金人民币 153,618,985.5 元;未到期未付租金人民币164,197,534元;
    
    (2)依法判令被告一、二支付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至的违约金4,511,832.8元,以及自2019年8月1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按未付款目万分之五计);
    
    (3)依法判令被告一、二支付留购价款100元;
    
    (4)依法判令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李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合计322,328,452.3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李瑶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00元、并以本金6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支付从2018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的期间利息,以本金60,000,000元按照年利率9.7875%支付从2019年1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依法判决被告沃特玛、李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近日,沃特玛收到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已经清偿的金额28,062,212.64元;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前项金额自清偿之日起(2019年8月13日)起至获得再追索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暂时计算至2019年11月13日的利息为307,684.86元);
    
    (3)请求依法判决沃特玛公司对万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郴州市苏仙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一: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租赁关系;
    
    (2)依法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2,483,305.11元;
    
    (3)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一:刘帝何
    
    被告二: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2、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令上述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300元;
    
    (2)请求贵院判令上述被告速带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11月9日的利息为415.75元,计算方式为:33,300元×4.9%÷365天×93天),上述金额合计33,715.75元;
    
    (3)请求贵院判令上述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六)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马诺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思远盛大新能源汽车租售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思远世纪新能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思睿新能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2、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案涉114辆车辆(以起诉状所附清单为准)实际交付给原告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被告二、三及第三人协助办理(114辆车辆总价值约为人民币1,824万元);
    
    (2)判令被告一、第三人向原告赔偿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824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7.125%计算至被告一、二履行完毕之日止);
    
    (3)判令被告一、第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七)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常润五金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中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合肥冠信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9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6月20日为人民币32,988元);上诉款项本息共计人民币1,032,988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八)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常润五金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人民币 534,204 元及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7月31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6月20日为人民币20,691.3元);上诉款项本息共计人民554,895.3元。
    
    (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九)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常润五金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人民币 376,000 元及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从2018年8月30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6月20日为人民币13,219.2元);上诉款项本息共计人民389,219.2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常润五金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人民币 376,000 元及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从2018年8月30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6月20日为人民币13,403元);上诉款项本息共计人民389,403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常润五金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人民币 188,000 元及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从2018年8月30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6月20日为人民币6,609.6元);上诉款项本息共计人民194,609.6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常润五金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中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合肥冠信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从2018年9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现暂计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为人民币 32,987.5 元);上诉款项本息共计人民1,032,987.5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富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债权转让款5,438,011.51元,并自2018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至起诉之日暂计算为296,177元)以上诉讼标的额小计为5,734,188.51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前海紫新嘉澜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1,524,626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全部票本金之日止,暂计利息自2018年8月12日至2019年7月1日为59,689.1元);
    
    (3)判决被告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以上金额暂共计1,584,315.1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沃泰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9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暂计到起诉之日,至被告付清拖欠款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稳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总计人民币7,490,3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合计为人民币7,430,681.32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暂合计为人民币14,921,061.32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300万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22日起计算至本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8月22日止178,417.81元),货款本金以及利息共计3,178,417.81元;
    
    (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原告胜诉后法院退还原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舒城县金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一:安徽环鑫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安徽卓越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四:杨政
    
    被告五:六安市中沃万福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2、案由:追偿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安徽环鑫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代偿款10,546,72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
    
    (2)判令原告有权对六安市中沃万福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在抵押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安徽卓越新能源有限公司、杨政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承担上列各被告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代偿款及利息(自2019年7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
    
    (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1)被告安徽环鑫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舒城县金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10,546,720元及利息(以10,546,72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全部偿还之日);
    
    (2)被告安徽环鑫电子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舒城县金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六安市中沃万福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 272 辆车辆在抵押价值范围内享有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被告安徽卓越新能源有限公司、杨政对第一判决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上述第一项判决中,原告舒城县金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未能受偿部分,由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对代偿款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其利息(自2019年7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全部偿还之日)承担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舒城县金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0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0,080元,由被告安徽环鑫电子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卓越新能源有限公司、杨政、六安市中沃万福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截至目前,经统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沃特玛作为被申请人涉及新增的仲裁案件如下:
    
    (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市龙供供电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2、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3、申请人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共计538,822.7元;
    
    (2)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4、裁决情况:
    
    尚未裁决
    
    (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蒲红圆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劳动争议
    
    3、申请人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60,500元,其中:
    
    (1)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0,750元(10,500元/月×11.5月);
    
    (2)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未领工资34,750元(10,500元/月×3.5月-2,000元)
    
    (3)律师费5,000元。
    
    4、裁决情况:
    
    尚未裁决
    
    (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张庆军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劳动争议
    
    3、申请人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79,800元,其中:
    
    (1)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3,200元(9,600元/月×4.5月);
    
    (2)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未领工资31,600元(9,600元/月×3.5月-2,000元)
    
    (3)律师费5,000元。
    
    4、裁决情况:
    
    尚未裁决
    
    二、前期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前期诉讼案件进展如下:
    
    案件 1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锦康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汇票款项共计37,100元;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支付所拖欠的汇票款项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判决被告三对被告一所拖欠的汇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案件1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缴案件受理费,法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锦康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27.5元,减半收取3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案件2的基本情况: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瑶对沃特玛在编号为借2017综02408龙岗的《授信额度合同》及《关于额度借款的特别约定》项下所欠建行深圳分行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至2018年4月26日,沃特玛在合同项下尚欠建行深圳分行贷款本金188,885,965.48元,利息(含罚息)165,135.84元,合计189,051,101.32元,其后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和人民银行规定计至实际清偿日】;被告二程玲志对李瑶前述保证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沃特玛在编号为借2017综02408龙岗的《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沃特玛立即向原告清偿截至2018年7月16日的贷款本息合计191,234,730.72元,以及2018年7月17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合同约定和人民银行规定产生的利息(含贷款利息、罚息及复利);公司对沃特玛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瑶、程玲志、沃特玛及公司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建行深圳分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案件2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金 188,885,965.48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7月16日,合同期内利息812,000元、罚息1,526,419.81元、复利1,629.44元;自2018年7月17日起,以本金88,885,965.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计算罚息,以本金 1 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83%计算罚息,以合同期内利息81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复利,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李瑶对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程玲志对被告李瑶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87,055.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李瑶、程玲志负担(原告同意由被告迳付)。
    
    案件 3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大联大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票号为210258400220720170627092052032的票据责任,支付票据款项 3,000,000 元整;被告菊水皇家公司支付上述第一项票据金额的利息(自 2018年6月27日计至2018年8月31日为23,562元;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被告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深圳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就被告菊水皇家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支付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电子证据固化费用1,000元。
    
    案件3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联大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6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大联大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996.49元,由被告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 4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运输合同纠纷,原告深圳德坤物流有限公司向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判令被告一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原告支付运费人民币 28,484 元及利息,其中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判令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对被告一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案件4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德坤物流有限公司运费人民币 28,484 元及利息(以人民币 28,484 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负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深圳德坤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2元,公告费人民币390元,共计人民币902元,由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案件5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纠纷,原告深圳市弘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深圳市骏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一百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案件5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因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弘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本院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案件 6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陕西汉德车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高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一合肥市中沃绿源运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2,8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71,052.78元(以货款本金2,80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銀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准,暂从2017年12 月 31 日计算至 2019 年 4 月 8 日,但要求支付至实还清日),以上共计2,971,052.78元;被告二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
    
    案件6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合肥市中沃绿源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映西汉德车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货款 2,800,0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8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市中沃绿源运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0,5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合肥市中沃绿源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35,570 元,被告合肥市中沃绿源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35,570元)。
    
    案件 7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重庆云天化纽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802,141.36元;判令上述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2月4日起暂时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请求判决被告深圳沃特玛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案件7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云天化纽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偿货款 2,802,141.36 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18年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 29,225 元,由被告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案件8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上海沸莱德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无锡恒创电源配件有限公司、东莞市沃泰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案件8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无锡恒创电源配件有限公司、东莞市沃泰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向原告上海沸莱德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汇票金额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二项合计3,720元,由恒创公司、沃泰通公司、沃特玛公司负担(沸莱德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3,720元,本院不再退还,由恒创公司、沃泰通公司、沃特玛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
    
    案件 9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原告太仓新兰电子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票据款407,810元及利息(以407,81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案件9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辉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连带给付原告太仓新兰电子有限公司汇票票款407,810元及相应利息(以407,8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9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
    
    案件受理费7,418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10,938元,由被告苏州辉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沃特玛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
    
    案件10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纠纷,原告艾睿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人民币2,400,000元及利息(以2,400,000元票据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三对上述第1项中的1,200,000元票据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由上述各被告承担。
    
    案件10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江苏威能汽车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艾睿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40万元并承担利息(以2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止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沃特玛对被告江苏威能汽车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东莞市航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威能汽车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的120万元及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艾睿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00元,由被告江苏威能汽车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11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纠纷,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杰诚钢材经营部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连带支付原告 100 万元,并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11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博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元新失业有限公司、陕西振扬钢铁有限公司、李德亮、景彩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杰诚钢材经营部票据款100万元及利息56,429元(自2019年1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2,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7,600元,由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博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元新失业有限公司、陕西振扬钢铁有限公司、李德亮、景彩兴负担。
    
    案件12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纠纷,原告扬州市欧德利华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11月24日开始计算到还清全部拖欠款项本金之日止);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12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因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欧德利华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泰州市吉诺泰利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泰州市钧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泰州菁茂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远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13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泰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江苏思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四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并承担自2018年10月23日至清偿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判令被告一、二、三承担票据义务,连带承担自2018年10月23日至清偿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行使追索权的费用。
    
    案件13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泰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沃特玛、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泰兴市庆宇电子有限公司、泰兴市新业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思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四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820元,由被告沃特玛、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泰兴市庆宇电子有限公司、泰兴市新业电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案件14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铜陵华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2,328,336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28日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14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铜陵华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人民币2,328,336元整及利息损失(以票据款人民币2,328,336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
    
    (2)被告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铜陵永利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5,427元,减半收取12,713.5元,由被告沃特玛、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铜陵永利电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案件15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六安青松无纺布有限公司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房屋租金91,800元(2018年7月9日-2019年1月8日)、电费961,84.99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15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六安青松无纺布有限公司截止至2019年1月8日的租金91,800元;
    
    (2)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六安青松无纺布有限公司电费81,184.99元;
    
    (3)驳回原告六安青松无纺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计2,030元,由原告六安青松无纺布有限公司负担160元,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870元。
    
    案件16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舒城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纠纷,原告合肥华仁净化彩板有限公司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电子商业汇票本金20万元;以20万本金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清息止之日;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
    
    案件16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舒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吉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安徽环鑫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合肥华仁净化彩板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汇票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安徽吉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安徽环鑫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17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舒城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追偿权纠纷,原告舒城县金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安徽顺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担保费36万元,并偿还原告代偿款2,645,65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判令被告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抵押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安徽卓越新能源有限公司、周守兵、周艳艳、周志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承担上列各被告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代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17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舒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安徽顺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舒城县金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36万元、偿还代偿款本金2,727,690元及利息(以2,727,69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全部偿还之日);
    
    (2)被告安徽顺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舒城县金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70辆车辆在抵押价值范围内享有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被告安徽卓越新能源有限公司、周守兵、周艳艳、周志超对第一判决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上述第一项判决中,原告舒城县金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未能受偿部分,由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对代偿款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其利息(自2019年7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全部偿还之日)承担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舒城县金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50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6,502元,由被告安徽顺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卓越新能源有限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周守兵、周艳艳、周志超负担。
    
    案件18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宁乡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孚诺林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638,000.0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638,000元为基数,按照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8年7月27日起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500,224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500,224元为基数,按照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金共计:1,138,224 元)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因本案而产生的维权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案件18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宁乡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孚诺林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金额500,224元及利息(利息以500,22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1月20日起计算至票据金额实际清偿之日);
    
    (2)被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沃特玛应支付原告深圳市孚诺林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深圳市孚诺林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44元,减半收取7,522元,由沃特玛、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3,306元,由原告深圳市孚诺林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216元。
    
    案件19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原告新疆瑞克物流有限公司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运费 1,330,000 元,利息:64,837.5 元(1,330,000×4.875‰×12 个月)。合计1,394,837.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19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安徽省民富绿能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瑞克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330,000元;
    
    (2)被告安徽省民富绿能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瑞克物流有限公司赔偿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利息损失64,837.5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7,353.54元,减半收取8,676.77元,由被告安徽省民富绿能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20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机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0万元及利息725元(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给付票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现暂计至2018年11月19日);合计1,000,725元;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四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案件20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机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被告沃特玛、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13,806.52元,由被告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沃特玛、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21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志永翔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六被告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开始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六被告承担。
    
    案件21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志永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万元;
    
    (2)被告沃特玛、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志永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驳回原告深圳市志永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案件22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阳荣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票据款50万元人民币,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本案立案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二至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七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案件22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盛祥数控锣板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阳荣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已清偿票据金额50万元;
    
    (2)被告沃特玛、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盛祥数控锣板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阳荣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驳回原告深圳市阳荣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盛祥数控锣板厂共同承担。
    
    案件23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佛山市裕鈜昌钢材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489,423元,并从2018年11月22日起至两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19年2月21日利息为7,504.49元,合共496,927.49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案件23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东莞市朗泰新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佛山市裕鈜昌钢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489,423元;
    
    (2)被告沃特玛、东莞市朗泰新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佛山市裕鈜昌钢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票据金额489,42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8,754元(原告已预交),由沃特玛、东莞市朗泰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24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永贵技术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457,355元,并以人民币457,35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3月4日为人民币9,102.62元;依法确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署的《采购订单》;依法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88,541.99元;以上1至3项暂共计人民币654,999.6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
    
    案件24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博宏科技有限公司、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永贵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457,355元;
    
    (2)被告深圳市博宏科技有限公司、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永贵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票据金额457,3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1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0,35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博宏科技有限公司、沃特玛负担。
    
    案件25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浙江瑞邦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以上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采购货款1,000,077.2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判令本案的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25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瑞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77.22元;
    
    (2)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瑞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77.2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2018年3月17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3)被告沃特玛对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浙江瑞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沃特玛负担。
    
    案件26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浙江瑞邦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以上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采购货款24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出票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判令本案的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26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瑞邦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4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浙江瑞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27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浙江瑞邦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以上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采购货款9,836,72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出票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判令本案的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27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瑞邦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6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5,657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浙江瑞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28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2,024.88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024.88万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2月23日止为243,734.53元) 。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案件28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024.88万元;
    
    (2)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2,024.88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汇票到期日即2018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44,26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29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1,252.982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252.982万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2月23日止为101,543.03元) 。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案件29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252.982万元;
    
    (2)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252.98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汇票到期日即2018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97,58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30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1,577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577万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2月23日止为165,390.58元) 。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案件30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577万元;
    
    (2)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577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汇票到期日即2018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17,41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31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 5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500万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25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2月23日止为89,979.45元) 。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案件31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0万元;
    
    (2)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汇票到期日即 2018年9月2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7,43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32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向原告立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70万元资金占用利息7,612.50元(资金占用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9起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4月19日:总利息应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判令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案件32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沃特玛、广东上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7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已7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0,876元,保全费4,058元,均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33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纠纷,原告东莞市大朗森烽五金厂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626,627元,利息14,840.62元(暂计至2019年6月1日),以上共计641,467.62元;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案件33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大朗森烽五金厂支付票据金额626,627元;
    
    (2)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大朗森烽五金厂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票据金额626,627元为基数,自汇票到期日即2018年11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3)驳回原告东莞市大朗森烽五金厂的其他诉求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保全费3,727.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案件34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服务合同纠纷,原告重庆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付检验技术服务费金额20,409,500元、违约金2,040,95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0,409,500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7 月 9 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合计22,450,40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34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重庆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检验技术服务费20,409,500元;
    
    (2)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重庆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40,950元;
    
    (3)驳回原告重庆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求请求。
    
    案件受理费77,0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
    
    案件35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惠州市和讯达实业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人民币6,09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1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判令被告二、三、四对告一上述票据金额人民币6,092,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若有)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35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惠州市和讯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6,092,000元;
    
    (2)被告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惠州市和讯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票据金额 6,09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8月10日即汇票到期日次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3)驳回原告惠州市和讯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求请求。
    
    案件受理费 54,444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36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锦康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汇票款项共计80,200元;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支付所拖欠的汇票款项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判决被告三对被告一所拖欠的汇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案件36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锦康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80,200元;
    
    (2)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锦康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票据金额 80,200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
    
    (3)驳回原告深圳市锦康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其他诉求请求。
    
    案件受理费9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负担。
    
    案件37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锦康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汇票款项共计45,600元;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支付所拖欠的汇票款项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判决被告三对被告一所拖欠的汇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案件37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锦康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45,600元;
    
    (2)被告沃特玛、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锦康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票据金额 45,600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案件38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锦康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汇票款项共计146,520元;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支付所拖欠的汇票款项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判决被告三对被告一所拖欠的汇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案件38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锦康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46,520元;
    
    (2)被告沃特玛、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锦康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票据金额146,5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6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案件39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锦康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汇票款项共计1,538,638 元;判决被告一支付所拖欠的汇票款项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所拖欠的汇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案件39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锦康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538,638元;
    
    (2)被告沃特玛、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锦康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其中1,226,643元的涉案汇票利息以 1,226,643 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 2018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其中311,995元的涉案汇票利息以311,99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9,3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负担。
    
    案件40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争议,原告厦门宏发电声销售有限公司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128,143.81 元以及途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分六笔计算。第一比以 32,785.38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第二笔以2,496,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第三笔以1,381,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第四笔以110,534.43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5目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第五笔以1,579,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第六笔以527,024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前述违约金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19年5月1日为679,217.17元,详见清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注:以上金额暂合计为6,807,360.98元)
    
    案件40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沃特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宏发电声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28,143.8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从拒付时开始计算,其中2,529,585元从2018年9月5日起计算、460,000元从2018年9月8日起计算、460,000元从2018年11月20日起计算、460,000元从2018年8月7日起计算、1,691,534元从2018年8月28日起计算、527,024元从2017年12月13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执行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 27,349 元,由沃特玛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案件41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劳动争议,原告丁瑞春向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工资,共计人民币15,563.35元;裁决被告账偿原告社保2018年1月至今的费用,共计人民币22,977.78元;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的误餐补助,共计人民币1,950元整;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承担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26,645.3元(以158天津贴计算)。
    
    案件41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瑞春支付工资15,563.35元、餐费补贴1,950元、生育津贴损失14,163元、生育医疗损失2,600元,上述款项合计34,276.35元;
    
    (2)驳回原告丁瑞春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42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劳动争议,原告郭飞向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对原告拖欠的工资。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共计人民币16,524.1元;判决被告赔偿对原告未缴五项社会保险,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每月缴1,094.16元,共计20,789.04元人民币;判决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42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飞支付工资12,943.74元;
    
    (2)驳回原告郭飞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43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劳动争议,原告黄吉利向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12日工资,共计人民币21,047.15元;判决被告向原告补偿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共计3,000元;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至2019年4月12日的误餐补助,共计人民币2,100元;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
    
    案件43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吉利支付工资21,047.15元、餐费补贴2,100元,两项合计23,147.15元;
    
    (2)驳回原告黄吉利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44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劳动争议,原告袁敏向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12日工资,共计人民币10,198.86元;裁决被告账偿原告社保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3,130.16元;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12日的误餐补助,共计人民币1,600元整。
    
    案件44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敏支付工资10,198.86元、餐费补贴1,600元,两项合计11,798.86元;
    
    (2)驳回原告袁敏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前期仲裁案件进展如下:
    
    案件45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深圳市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签署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78,627,610.51 元;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78,627,610.51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利率,从2018年4月14日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日止),暂计至2019年4月29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29,878,491.99元;本案全部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请求金额暂共计为人民币108,506,102.5元。
    
    案件45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裁决如下:
    
    (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签署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78,627,610.51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 78,627,610.51 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日止);
    
    (3)申请人可就上述第(2)项裁决的工程款人民币 78,627,610.51 元对涉案工程的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 789,840 元。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789,840元,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789,840元。
    
    (5)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46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签署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57,445,977.81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57,445,977.81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5月4日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日止),暂计至2019年4月29日的工程款利息为人民币2,498,899.96元;本案全部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请求金额暂共计为人民币59,944,877.77元。
    
    案件46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裁决如下:
    
    (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签署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57,445,977.81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 57,445,977.81 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日止);
    
    (3)申请人可就上述第(2)项裁决的工程款人民币 57,445,977.81 元对涉案工程的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 474,191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474,191元,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74,191元。
    
    (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47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劳动争议,申请人陈尧向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5,500元。
    
    案件47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5,026.09元;
    
    (2)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48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劳动争议,申请人胡先导向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10月-2019年9月期间高温津贴1,500元;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6-9月期间工资8,800元;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564元;上述合计40,864元。
    
    案件48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27日期间停工工资差额5,097.23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17,100元;
    
    (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49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劳动争议,申请人卢绍春向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200元;要求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被申请人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12,080元;要求被申请人休息日加班工资 23,586.91 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1,181.82元;要求被申请人报销款2,239.4元;上述合计金额:109,288.18元。
    
    案件49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书》,裁决如下:
    
    因申请人存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之情形,故裁决对本案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
    
    案件50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劳动争议,申请人田涛向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两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4月起至2018年8月20日工资差额61,906元;裁令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交通费3,913元、食宿费1,380元、伤残器具费496元;裁令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93,000 元;裁令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27,900 元;以上四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88,595元。
    
    案件50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20日正常工作时间(包含2018年7月2日至2019年6月28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共计60,205元;
    
    (2)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900元;
    
    (3)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3,000元;
    
    (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公司作为原告涉诉事项进展:
    
    案件51的基本情况:沃特玛孙子公司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前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8年4月-2019年1月服务款合计 356,584.52 元;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产生的违约金7,065.10元(1、违约金按照租金总额的日千分之一从2018年5月11日暂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为60,654.10元,要求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合同约定的10,000元惩罚性违约金);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等相关费用。
    
    案件51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曙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56,584.52元;
    
    (2)被告深圳市曙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相关滞纳金(其中以 35,890 元为本金,按日1‰的标准,自2018年5月1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以35,890元为本金,按日1‰的标准,自2018年6月1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以35,890元为本金,按日1‰的标准,自2018年7月1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以35,890元为本金,按日1‰的标准,自2018年8月1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以35,890元为本金,按日1‰的标准,自2018年9月1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以35,890元为本金,按日1‰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以35,890元为本金,按日1‰的标准,自2018年11月1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以35,890元为本金,按日1‰的标准,自2018年12月1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以35,890元为本金,按日1‰的标准,自2019年1月1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以33,574.52元为本金,按日1‰的标准,自2019年2月1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3)被告深圳市曙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7,708元,保全费2,656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坚瑞沃能已于2019年9月30日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案件1-51及已判决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所确定的坚瑞沃能本部应承担的义务,相关债权人需在重整程序中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以行使权利,该等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后将在重整程序中依法获得公平清偿。
    
    沃特玛已于2019年11月7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深圳中院将指定沃特玛破产管理人,并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接管沃特玛。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经公司征询年审会计师的意见,深圳中院下发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进入沃特玛现场接管各项印章、接管各项资产和业务的管理权后的次日方为沃特玛的出表时点。届时:(1)合并资产负债表只合并沃特玛期初余额,因处置日(管理人接管日)已失去对其控制,沃特玛期末余额不再纳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末余额。(2)因2019年1月至处置日在坚瑞沃能的控制下,因此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将沃特玛2019年1 月至处置日的损益和现金流量纳入合并范围。(3)对于沃特玛处置日之前的超额亏损将通过投资收益计入当期合并利润表。
    
    根据公司统计,截至目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已进入执行阶段的诉讼案件涉及的本金约30.92亿元,逾期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约2.72亿元,预计将会使公司当期利润减少约2.72亿元。同时,公司、子公司沃特玛及其下属子公司也面临上述其他新增诉讼、仲裁事项,但因上述诉讼、仲裁案件未判决,所以相关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及子公司沃特玛将积极参加诉讼及仲裁,紧密跟进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管理人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5、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6、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7、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8、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9、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0、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11、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12、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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