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12月6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持着对公司与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后,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使用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业务发展。
3、通过对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董事会《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一致表示同意,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6,000万元额度内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额度内的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前述额度可自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循环使用。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对董事会《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一致表示同意,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增耀 龚菊明 赵蓓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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