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董事会在审议《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已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相关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同意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饶育蕾 金湘亮 刘爱明
2019年12月6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