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以现金方式认购福州迈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65.55%的股权事宜(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购买”)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二、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预案及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三、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交易对方为缘朗投资、王小亚、GL、杭州鼎晖、泰康人寿、德福二期、张云、广州盈锭、吴志全、夏荣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述交易对方不属于公司的关联方,据此,本
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最终交易价格将参考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由各方友好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五、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在《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资产预案》中详细披露了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有效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六、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七、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涉及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议案时履行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通过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方案、程序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
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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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春生___________
丁健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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