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关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调整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回购股份事项造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影响到公司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本页无正文,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磊
徐 猛
付立家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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