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灿光电”)《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华灿光电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变更审计机构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变更审计机构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总体审计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获得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玲
徐科
韩洪灵
2019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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