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出售资产相关进展情况的事项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公司本次出售资产有利于改善公司的流动性,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新的战略目标。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带来利益优于继续持有和谐光电、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议案时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玲:
徐科:
韩洪灵: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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