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乐种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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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000713 股票简称:丰乐种业 编号: 2019-066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丰乐种业”、“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朱黎辉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62号)核准,公司向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709,504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7.47 元,共计募集资金79,999,994.88 元,扣除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元证券”或“丙方”)承销费用 5,680,000 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74,319,994.88元,已由国元证券于2019年11月2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共计6,916,541.73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73,083,453.15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9]000474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9]000475号《验证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同路农业在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要求,根据2018年5月15日公司五届五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2018年6月12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等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8-026号、2018-050号公告),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等相关事宜,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国元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政务区支行
    
    存储金额:74,319,994.88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 为499070100100278220,截止2019年11月21日,专 户余额 为74,319,994.88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同路农业在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震、刘晋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0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19]000474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9]000475号”《验证报告》。
    
    特此公告。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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