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34 证券简称:旺能环境 公告编号:2019-98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4日(星期三)下午2:50,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3日-2019年12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3日15:00至2019年12月4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龙溪街道环山路899号B座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芮勇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19年11月28日(星期四)。
7、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19年11月18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8、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9,395,659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11.8579%。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东 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0,520,3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261% ;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28,875,2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318% ;
3、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9,395,6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8579%;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议案1:《关于<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为49,395,659股,同意49,204,7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5% ;反对190,9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6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9,204,7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5% ;反对 190,9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65% ;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表决结果: 本议案获得通过 。
议案2:《关于<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为49,395,659股,同意49,204,7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5% ;反对190,9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6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9,204,7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5% ;反对 190,9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65% ;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表决结果: 本议案获得通过 。
议案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为49,395,659股,同意49,204,7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5% ;反对190,9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6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9,204,7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5% ;反对 190,9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65% ;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表决结果: 本议案获得通过 。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次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六、备查文件
1.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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