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审议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根据《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参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等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改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徐一民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耿立校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郭顺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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