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业: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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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19095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露天煤业”)控股子公司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扎哈淖尔煤业公司”)近日收到了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以下简称“赤峰煤矿监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煤安监赤罚【2019】38006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采场西侧深部积水坑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北帮疏干井无盖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内排土场+956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未形成3%的反坡;编号为1162-01疏干井开关控制箱未上锁。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对煤矿罚款肆万伍仟元、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贰万玖仟元罚款、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贰万玖仟元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叁仟元整(¥103,000)。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二、本次决定书执行对公司的影响
    
    扎哈淖尔煤业公司将执行该处罚,缴纳罚款并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本次决定书的执行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备查文件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煤安监赤罚【2019】38006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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