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预先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的合理变更,我们同意聘请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无息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接受控股股东提供的无息借款没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公司本次借款的出借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就相关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无息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龚 艳 陈文彬
日期:2019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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