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浙江深华新100%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出售浙江深华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深华新”)100%股权有利于降低公司经营风险,股权转让所获款项将增加公司运营资金,进一步改善公司财务状况,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本次交易定价合理、价格公允,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出售全资子公司浙江深华新100%股权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宁波设计院100%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出售宁波市风景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设计院”)100%股权有利于降低公司经营风险,股权转让所获款项将增加公司运营资金,进一步改善公司财务状况,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本次交易定价合理、价格公允,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出售全资子公司宁波设计院100%股权的事项。
三、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江苏八达园林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全资子公司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八达园林”)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财务资助,有利于缓解江苏八达园林暂时性资金短缺的情况,有利于保障江苏八达园林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徐守浩 赵泽辉 刘伟英 刘 民
签署日期: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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