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我们对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过程中,能够严格执行相关审计规程,勤勉尽责,坚持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考虑到公司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和完整性,我们同意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公司拟续聘审计机构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
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何凤慈 邓瑞平 杜 勇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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