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对《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公司拟续聘审计机构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继续聘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何凤慈 邓瑞平 杜 勇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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