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有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与广东省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拟与广东省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关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能够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储备用地,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满足公司中长期的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签署上述合同。
二、关于公司拟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土地发展中心签署《顺德科技工业园A区西-10-1地块投资开发建设协议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拟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土地发展中心签署《顺德科技工业园A区西-10-1地块投资开发建设协议书》的有关事项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能够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储备用地,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满足公司中长期的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签署上述合同。
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广东伊之密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向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申请保证方式企业置业贷款额度人民币13,948万元,期限120个月。公司为上述授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经审核,本次贷款主要用于建设顺德科技园A区西-10-1地块,有利于公司降低资金压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四、关于为承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独立意见
因业务发展需要,符合条件的公司下游客户拟与相关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直租模式融租公司产品。为此目的,相关融资租赁公司拟向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公司(含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恒生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500万元的融资租赁保理授信额度。为担保债务发生期间内公司各下游客户在各自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持续发生的全部债务的及时履行。公司拟以恒生银行为受益人在最高债权额不超过5,400万元的限额内提供责任保证担保。债务发生期及其届满日以公司签署并向恒生银行提供的保证函为准。经审核,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公司下游客户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开拓市场、提高款项的回收效率,快速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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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和智 刘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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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志锋 杨 格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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