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工科技”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忠实勤勉、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现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及延期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事项,是公司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事项,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刘国武: 金明伟: 乐 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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