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本次转让全资子公司全部股权的关联交易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转让全资子公司综艺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结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独立于关联方;本次关联交易价格以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价格客观公允,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曹旭东 朱林 胡杰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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