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盛机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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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316 证券简称:晶盛机电 编号:2019-077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董事会提名曹建伟、邱敏秀、何俊、毛全林、朱亮、阮雪梅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我们认为第三届董事会因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
    
    根据上述六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情况等,我们认为上述六名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提名曹建伟、邱敏秀、何俊、毛全林、朱亮、阮雪梅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董事会提名杨德仁、傅颀、周剑峰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我们认为第三届董事会因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
    
    根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情况等,我们认为杨德仁、傅颀、周剑峰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同时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具备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提名杨德仁、傅颀、周剑峰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独立董事津贴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薪酬体系的激励作用,有利于确保公司的竞争力,推动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和治理水平的持续提升,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独立董事津贴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除因自身原因离职后不再具备激励条件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外,其他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在锁定期满后办理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事宜。
    
    五、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运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短期保本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5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德仁 杨鹰彪 王秋潮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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