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进行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提高产业健康度,减轻负担、轻装前行,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本次交易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事项。
独立董事:蒋锋 朱勇刚 朱志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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