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致酒行: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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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755 证券简称:华致酒行 公告编号:2019-066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09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7,888,667股新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6.7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7,195.0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218.6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8,976.46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1月2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9]00001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
    
    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华致陈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香商务”)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1)。目前陈香商务已按相关规定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及陈香商务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行名称               账号          募集资金存放金额
                                                                (万元)
     陈香商务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0701012001791930        6,000.00
               北京中粮广场支行
    
    
    注: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粮广场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方为其直属上级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陈香商务,丙方为开户银行,丁方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701012001791930,截至2019年11月27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6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产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应当确保乙方遵守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锋、邹扬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五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丙方,丙方应当在30天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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