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博设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12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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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主持。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细则中针对上市公司的有
    
    关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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