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经讨论后就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拟聘任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先后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专项鉴证等服务,具备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服务的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将保持公司业务的连续性,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并将《关于更换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陈东平、林俊、桂钢、覃力
日期: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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