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郝亮、袁娜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77号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郝亮、袁娜: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先后聘任你二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其中郝亮任职期间为2017年9月14日至2018年12月17日,袁娜任职期间为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5月27日。在上述任职期间内,郝亮长期在国外,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上市公司董事长职责,袁娜实际主要从事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剑的一致行动人)的行政工作,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上市公司董事长职责。
你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5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8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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