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88 证券简称:熙菱信息 公告编号:2019-079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74 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6.8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7155%。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74名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为116.8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0.7155%,同意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介
1、 2018年8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实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报告。
2、 2018年8月28日至2018年9月7日期间,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 2018年9月17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1、 2018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8年9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以6.4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07名激励对象授予340.50万股限制性股票。
2、 2018年11月28日,公司董事会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工作,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84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25.15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于2018年11月19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18]22096号股权激励验资报告,公司总股本由16,000.00万股增加至16,325.15万股。
(三)回购注销部分已授限制性股票
2019年12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存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导致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对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331,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因公司实施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事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6.44元/股调整为6.4260元/股。与会关联董事杨程先生对于《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回避表决,该议案由其他5位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2019年12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与会关联董事杨程先生回避表决,该议案由其他5位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确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二、 激励对象符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说明
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40%。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19年11月29日届满。
激励对象是否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情况说明: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解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除限售条件。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1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左述情形,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足解除限售条件。
2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2017年除新疆以外其他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2020 年 地区营业收入为13,306.82万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 元,2018 年除新疆以外其他
效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首次 地区营业收入为37,292.37万
3 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以2017 年 元,2018 年新疆以外其他地
除新疆以外其他地区营业收入为基准,公司 2018 区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为
年除新疆以外其他地区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80.25%。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0%。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满足解锁
条件。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2018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进行综合 为:74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
考评,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 为A。满足全额解锁当期权益
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标 条件,可以解锁当期全部份
4 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额。
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三个档次,
对应标准系数为:1.0、0.8、0. 激励对象当年因个
人绩效考核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三、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16.8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数163,251,500股的0.7155%,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 本次解除限售数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量占目前公司总
票数量(万股)
(万股) 股本的比例(%)
杨程 董事、副总经理、 12 4.80 0.0294
董秘、财务总监
王继能 董事、副总经理 8 3.20 0.0196
费涛 副总经理 8 3.20 0.0196
核心骨干(71人) 264 105.60 0.6469
合计 292 116.80 0.7155
四、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均符合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 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74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 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及限售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 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公司已履行本次解除限售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
八、 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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