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9-095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新股份”或“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40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公司2019年12月2日披露的《董事会关于公司股东向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请增加临时议案的特别声明公告》所涉及相关事项表示关注,根据《关注函》的要求,公司聘请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对《关注函》所涉内容进行核查,现就《关注函》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请你公司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相关规定,详细说明董事会不将上述四项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并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回复:
针对《关注函》所涉及内容,公司聘请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12月4 日出具了《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东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交临时提案的基本事实情况
兆新股份于2019年11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决议于2019年12月12日(星期四)14:30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兆新股份于2019年11月27日公告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召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全体股东。
兆新股份于2019年11月29日下午收到公司股东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通正源”)以邮件和直接送达形式提交的《关于向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增加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以下简称“《临时提案》”),该《临时提案》共包含以下四个议案:《关于罢免张文先生之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的临时议案》(以下简称“《临时议案一》”)、《关于罢免翟建峰先生之公司副董事长和董事职务的临时议案》(以下简称“《临时议案二》”)、《关于罢免杨钦湖先生之公司董事职务的临时议案》(以下简称“《临时议案三》”)、《关于重新调整部分董事薪酬标准的临时议案》(以下简称“《临时议案四》”)。
二、公司董事会依法享有对股东提案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的权利及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第一点第8 条规定,“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如召集人决定不将相关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以及做出前述决定的详细依据及合法合规性”。
上述条款对于股东提交临时提案的程序、内容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率,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负有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查股东临时提案的提案人资格、提交时间、提案的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甄别相关信息的真实与准确性的义务。
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相关内容及特别声明
根据兆新股份于2019年12月2日公告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会议以0票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否决了《关于将公司股东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请的<关于罢免张文先生之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的临时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张文先生回避表决了该议案;
2、会议以0票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否决了《关于将公司股东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请的<关于罢免翟建峰先生之公司副董事长和董事职务的临时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关联董事翟建峰先生回避表决了该议案;
3、会议以0票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否决了《关于将公司股东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请的<关于罢免杨钦湖先生之公司董事职务的临时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关联董事杨钦湖先生回避表决了该议案;
4、会议以0票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否决了《关于将公司股东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请的<关于重新调整部分董事薪酬标准的临时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张文先生回避表决了该议案;
5、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董事会关于公司股东向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请增加临时议案的特别声明>的议案》。
根据2019年12月2日公司发布的《董事会关于公司股东向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请增加临时议案的特别声明公告》显示: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四项临时议案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三条和《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四项临时议案的内容均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否决了将上述四项临时议案提交至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于薪酬
公司第五届董事薪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系公司与第五届董事形成的劳动或劳务关系及薪酬支付的合法依据。目前现任董事在履职过程中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降薪情形,若以经营业绩不理想等非法定或约定事由作为单方调薪依据,涉嫌损害相关个人的合法权益,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关于罢免
1、如前所述,公司在现任董事不存在法定或合同约定情形下单方调薪,已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若以薪酬过高等非法定或约定事由免除现任董事职务,亦直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将导致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经核查,上述《临时议案一》、《临时议案二》、《临时议案三》仅以主观判断作为依据,未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声誉及人格贬损等人身攻击的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四、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根据《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该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董事薪酬及津贴的议案》,本议案共有七个子议案,表决通过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文先生的薪酬方案,表决通过了公司副董事长翟建峰先生的津贴方案,表决通过了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杨钦湖先生的薪酬方案。
因此,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薪酬、津贴标准经合法召开的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公司与董事会成员形成了劳动或劳务合同关系,并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和约定实际支付劳动报酬、津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与张文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18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9月13日止,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为董事长、总经理,每月包干工资109000元;公司与杨钦湖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18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9月13日止,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为董事、副总经理,每月包干工资50000元。该两份合同均为劳动关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张文先生、杨钦湖先生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汇通正源提出的罢免张文先生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罢免杨钦湖先生董事职务、重新调整部分董事薪酬及津贴的议案,均属于变更公司与张文先生、杨钦湖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工资的内容,属于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变更的条款,公司经营状况不理想,产生亏损,并非法定的可以调岗降薪的法定事由。张文先生、杨钦湖先生的董事职位、薪酬均经过了合法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向公司提供劳动服务,每月从公司获取工资,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公司若无《劳动合同法》、劳动用工规章制度规定的法定事由,单方面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会严重损害相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翟建峰先生经合法召开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担任公司副董事长职务,并依照股东大会决议获取董事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八条“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公司与翟建峰先生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及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均对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以及公司董事不得作出的行为均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临时议案二》的内容及公司的说明,翟建峰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以及不存在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不得作出的行为的情况下,翟建峰先生已履行了其身为董事应尽的义务和职责,汇通正源提出的重新调整部分董事薪酬及津贴的议案,单方违反了公司与翟建峰关于董事津贴的约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汇通正源提出董事会及管理层凭借变卖资产大幅增加自己的薪酬,未能以身作则,勤勉履职的情形,但未提交任何形式上的材料予以佐证,均为其主观判断。我国法律适用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国执法、司法机关在办案时,均需依循该原则处理,以保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要求。董事会成员的薪酬、津贴均是按照前述经过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发放的。该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约定而应当被撤销的情形;汇通正源也未提出任何证据材料证明董事会存在变卖资产大幅增加董事薪酬,未能勤勉履职的行为,汇通正源提出的议案前提均是仅凭主观臆测,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汇通正源提出的全部议案,均未有任何形式的证明材料可作为罢免及调薪的依据,所述情况均为主观推测,且存在对相关人员人身攻击、人格贬损的内容,对相关人员造成严重影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嫌侵犯了相关人员的名誉权。
综上,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股东汇通正源提出的议案相关内容不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其议案不符合法律、行政法律的规定,涉嫌损害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其也未提交任何形式的证明材料,仅以主观臆测判断提出议案,对相关人员含有人身攻击、人格贬损的内容,侵犯了相关人员的名誉。公司董事会关于对股东汇通正源提交临时提案的上述审查意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董事会作出的对股东汇通正源所提交临时提案决定不予提交至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依据适当。董事会决议不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布《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并公告了《临时提案》的内容。据此,兆新股份董事会决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对《关注函》所涉内容的专项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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