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4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05名激励对象授予438.55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崔松宁、杨柏、周凌宏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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