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长亮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董事会聘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推选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简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经了解,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任职资格合法。
3、同意聘任李劲松先生(连任)担任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魏锋先生(连任)、徐亚丽女士(连任)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赵伟宏先生(新任)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同意聘任徐亚丽女士(连任)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柳木华 陈乘贝 彭和平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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