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环保:关于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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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2号楼C座6层;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怀路155号,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吴道洪,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XUEJIE QIAN,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
    
    高章俊,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刘骏,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罗湘楠,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孙健,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时任代董事会秘书;
    
    丁力,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卢邦杰,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李德峰,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汪月祥,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王天义,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 1 —
    
    杨晓红,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丁超,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李允鹏,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刘银玲,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董新,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谢民,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经查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环保”)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对货币资金列报的准确性,存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大额预付账款的性质、关联关系及减值迹象,对外担保、诉讼、仲裁等事项是否充分披露及是否及时确认相关负债和成本费用,以及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的适当性等重要事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神雾环保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对外提供担保
    
    神雾环保于2019年3月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对外担保的公告》显示,神雾环保于2015年至2018年为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集团”)及其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合计9.8亿元,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 2 —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相关增持主体未履行增持计划
    
    2018年1月19日,神雾环保公告称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吴道洪,时任副董事长XUEJIE QIAN,时任董事高章俊,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刘骏,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卢邦杰,监事杨晓红(以下简称“相关增持主体”)拟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增持神雾环保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5亿元。2019年1月18日,神雾环保公告称增持期限因定期报告敏感期、股票停牌等原因顺延至2019年6月27日,同时拟变更增持人员及增持金额,如变更事项未获股东大会通过,相关增持主体将继续履行原增持计划。3月8日,神雾环保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否决了变更增持计划的议案。6月27日,神雾环保公告称上述增持计划未能实施。
    
    神雾环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7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8.3.4条的规定。
    
    神雾环保控股股东神雾集团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0条、第3.1.7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3.1.7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8
    
    — 3 —
    
    条的规定。
    
    神雾环保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吴道洪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对上述第一、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且未履行增持计划,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10条、第3.1.5条、第3.1.7条、第11.11.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11条、第3.1.5条、第3.1.7条、第11.11.1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1.4条、第4.2.3条、第4.2.8条的规定。
    
    神雾环保时任董事高章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且未履行增持计划,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11.11.1条的规定。
    
    神雾环保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刘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且未履行增持计划,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11.11.1条的规定。
    
    神雾环保时任财务总监刘银玲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 4 —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
    
    神雾环保时任财务总监董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
    
    神雾环保时任副总经理谢民在部分违规担保发生时代理执行总经理职责,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
    
    神雾环保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罗湘楠,董事兼副总经理丁力,时任独立董事李德峰、汪月祥、王天义,监事丁超,财务总监李允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
    
    神雾环保监事杨晓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且未履行增持计划,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11.11.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11.11.1条的规定。
    
    神雾环保董事、总经理兼时任代董事会秘书孙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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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雾环保时任副董事长XUEJIE QIAN未履行增持计划,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11.11.1条的规定。
    
    神雾环保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卢邦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且未履行增持计划,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第16.4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吴道洪,时任董事高章俊,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刘骏,时任财务总监刘银玲、董新,时任副总经理谢民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XUEJIEQIAN,董事兼副总经理丁力,董事、总经理兼时任代董事会秘书孙健,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罗湘楠,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卢邦杰,时任独立董事李德峰、汪月祥、王天义,监事杨晓红、— 6 —
    
    丁超,财务总监李允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高章俊、刘骏、刘银玲、董新、谢民如对本所作出的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神雾环保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2月5日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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