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控股子公司山东飞源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源气体”)的资金需求向其提供借款,有利于飞源气体的业务开展和公司的整体发展,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资产状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提供借款的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业务经营情况稳定,公司能够对其业务经营和资金使用进行有效控制;本次提供借款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吴 玲
麻云燕
沈 波
方德才
2019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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