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丝: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与孙玉萍、彭娜业绩补偿所涉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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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与孙玉萍、彭娜
    
    业绩补偿所涉事宜
    
    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玉萍、彭娜
    
    业绩补偿所涉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丝”)委托,就三维丝与孙玉萍、彭娜履行《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业绩补偿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发表法律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补偿事宜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业绩补偿事宜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三维丝的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5、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业绩补偿事宜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相应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业绩补偿事宜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三维丝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业绩补偿事宜相关约定
    
    2014年11月17日,三维丝与刘明辉、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武瑞召、孙玉萍、毕浩生、杨雪、王晓红和陈茂云 11人(以下简称“原股东”)签署《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由三维丝以现金及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原股东持有的北京洛卡环保100%的股权,其中全部对价的35%以现金方式支付,其余65%以三维丝向原股东方定向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
    
    彭娜与刘明辉原系夫妻关系,后双方离婚,彭娜基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5】朝民初字第18119号)取得刘明辉持有的三维丝部分股份,彭娜成为三维丝股东。
    
    根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业绩补偿事宜情况如下:
    
    (一)业绩承诺数额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原股东将按照不低于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4)第【1329】号)中载明的盈利预测净利润数进行业绩承诺。原股东对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洛卡”)业绩承诺如下:
    
    (1)2014年经审计的实际利润数不低于2,650万元;
    
    (2)2015年经审计的实际利润数不低于3,313万元;
    
    (3)2016年经审计的实际利润数不低于4,141万元。
    
    (二)实际利润数与承诺利润数差异的确定
    
    交易各方同意:股份交割日后,北京洛卡应在2014年2015年、2016年各会计年度结束后,由三维丝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北京洛卡承诺期内各年度盈利承诺实现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指定媒体披露。北京洛卡实际利润数与承诺利润数的差异情况根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结果确定。
    
    (三)业绩补偿的约定
    
    1、关于业绩补偿的约定
    
    根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交易各方对业绩补偿的约定如下:
    
    (1)如北京洛卡在业绩承诺期内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则原股东应在业绩承诺期内的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在指定媒体披露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以原股东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股份进行补偿。
    
    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补偿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合计承诺利润数×标的股权的交易作价÷本次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
    
    在业绩承诺期各会计年度,依据上述计算公式计算出来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2)假如出现原股东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股份数不足补偿的情况,则不足部分由原股东以现金补偿,应补偿现金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合计承诺利润数×标的股权交易作价-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数。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现金数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现金不冲回。
    
    2、关于资产减值测试的约定
    
    根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交易各方对资产减值测试的约定如下:
    
    在承诺期限届满时,三维丝将对标的股权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股权进行减值测试并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并在指定媒体披露。
    
    补偿期限届满时,如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已补偿现金数+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交易向对方将另行补偿。应补偿的股份数=(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数)÷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由原股东以现金补偿。原股东应在《减值测试报告》在指定媒体拔露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三维丝支付本项所述之补偿。
    
    (四)股份补偿的实施、累计补偿额及相关调整
    
    如出现原股东需要补偿之情形,原股东应在业绩承诺期内的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在指定媒体披露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以原股东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股份进行补偿,原股东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股份数不足补偿的情况,则不足部分由原股东以现金补偿,
    
    原股东累计补偿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标的股权的交易对价。如果出现补偿义务人以股份方式进行补偿的情形,三维丝可以选择:(1)召开董事会,确定以人民币1.00元总价回购并注销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以下简称“回购注销”);或(2)书面通知补偿义务人,将其应补偿的股份数量无偿划转给三维丝董事会就当年股份补偿确定并公告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原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前述股权登记日三维丝扣除原股东持有的股份数后的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以下简称“无偿划转”),所产生税费由获赠方承担。
    
    无论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三维丝董事会否决回购议案、股东大会否决回购议案、债权人原因)导致无法和/或难以回购注销的,三维丝有权终止回购注销方案,书面通知补偿义务人,要求补偿义务人履行无偿划转义务。
    
    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补偿实施日,若三维丝有现金分红的,当期应补偿股份在上述期间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补偿股份赠送给三维丝;如补偿义务人持有的三维丝股份数量因发生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行为导致调整变化,则补偿义务人累计补偿的股份数量将根据实际情况随之进行调整,股份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亦将根据实际情况随之进行调整。
    
    二、业绩补偿事宜的实施
    
    (一)股份补偿数量和返还现金金额的确定
    
    根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希格玛所”)出具希会审字(2018)1528 号的《关于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2014-2016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及三维丝《关于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及计提减值准备的补偿方案》的公告,原股东需补偿的股份数量和返还现金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承担补偿义务比例 本次应补偿股份  本次应返还现金
        1         刘明辉          65.00%         13,248,710       794,922.60
        2         朱利民          10.00%         2,038,263        122,295.78
        3         马 力           6.00%          1,222,958        73,377.48
        4         曲景宏          4.00%           815,305         48,918.30
        5         陈云阳          4.00%           815,305         48,918.30
        6         武瑞召          3.20%           652,244         39,134.64
        7         孙玉萍          3.00%           611,479         36,688.74
        8         毕浩生          1.60%           326,122         19,567.32
        9          杨雪           1.60%           326,122         19,567.32
        10        王晓红          0.80%           163,061          9,783.66
        11        陈茂云          0.80%           163,061          9,783.66
              合计                100%          20,382,630       1,222,957.80
    
    
    刘明辉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因财产分割,将其所持有的 4,800,000 股三维丝股票转让给彭娜。因此,刘明辉实际应补偿股份数为 8,703,309 股,实际应返还现金为 522,198.54 元;彭娜实际应补偿股份数为 4,545,401 股,实际应返还现金为 272,724.06 元。
    
    (二)股份补偿程序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本次业绩补偿事宜相关当事人已经履行程序情况如下:
    
    1、2018年4月2日,希格玛所出具希会审字(2018)1527号的《关于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三维丝已聘请深圳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北京洛卡100%股权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了估值,并出具了鹏信咨询字[2018]第F300号《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事宜所涉及的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所载北京洛卡100%股东权益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评估结果为11,688.82万元。经希格玛所审核,截至2016年12月31日,北京洛卡100%股权的评估值为116,888,200.00元,100%股权的账面价值为272,000,000.00元,经测试北京洛卡100%股权需要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155,111,800.00元。
    
    2、2018年4月2日,希格玛所出具希会审字(2018)1528号的《关于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2014-2016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2016年度北京洛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金额为-4,177,409.56元,非经常性损益金额为4,250.00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股东的净利润金额为-4,181,659.56元,2016年度北京洛卡未完成业绩承诺金额。
    
    3、2018年4月3日,三维丝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2014-2016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及减值测试报告的提案》等议案。
    
    4、2018年4月3日,三维丝公告了希格玛所出具的希会审字(2018)1528号的《关于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2014-2016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希格玛所出具的希会审字(2018)1525号的《关于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报告》、希格玛所出具的希会审字(2018)0069号的《关于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予以消除的专项说明》。
    
    5、2018年4月3日,三维丝公告了《关于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及计提减值准备并致歉声明的公告》、《关于2016年度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的公告》。
    
    6、2018年4月19日,三维丝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及计提减值准备之补偿方案的提案》等议案。
    
    7、2018年4月26日,三维丝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及计提减值准备之补偿相关事宜的提案》等议案。
    
    8、2018年5月8日,三维丝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并形成决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及计提减值准备之补偿方案的提案》等提案。
    
    9、2018年7月19日,三维丝公告了《关于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及计提减值准备之补偿事宜办理进展的公告》。
    
    三、补偿股份无偿划转基本方案
    
    ㈠股份补偿明细表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应补偿的股份数量
       1          彭娜                               4,545,401
       2         孙玉萍                                611,479
               合计                                  5,156,880
    
    
    ㈡股份补偿方案
    
    1、前述补偿方案应补偿股份合计5,156,880股,无偿划转给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刘明辉、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武瑞召、孙玉萍、毕浩生、杨雪、王晓红、陈茂云及彭娜等12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扣除刘明辉、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武瑞召、孙玉萍、毕浩生、杨雪、王晓红、陈茂云及彭娜持有的股份数后的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所产生税费由获赠方承担;即:由彭娜、孙玉萍将等同于前述应补偿数量的股份赠送给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刘明辉、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武瑞召、孙玉萍、毕浩生、杨雪、王晓红、陈茂云及彭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前述补偿方案已经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获得监管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有权单位的确认为前提。
    
    3、就本次补偿股份无偿划转一事,除罗红花、丘国强、上海中创凌兴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彭娜、孙玉萍自行对接办理外(未影响其他股东的权利义务),其他股东获取补偿股份事由公司董事会及获得授权的经办人员直接代为向有关
    
    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最终办理结果以有权主管部门的审批为准。
    
    四、补偿股份无偿划转具体实施方案
    
    1、前述补偿方案应补偿股份合计5,156,880股
    
    2、补偿股份无偿划转的股权登记日:2019年7月16日(星期二)
    
    3、本次无偿划转的股份将直接转入获赠股东的证券帐户
    
    4、本次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以及涉及到的零碎股,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⑴其他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前述股权登记日公司扣除刘明辉、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武瑞召、孙玉萍、毕浩生、杨雪、王晓红、陈茂云及彭娜持有的股份数后的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即将彭娜、孙玉萍等同于前述应补偿数量的股份过户(赠送)给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刘明辉、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武瑞召、孙玉萍、毕浩生、杨雪、王晓红、陈茂云及彭娜以外的其他股东。
    
    无偿划转方案:以363,888,393股为基数,每10股各得0.141715979股,合计应过户5,156,880股。
    
    计算公式:
    
    获赠股份数量=其他股东原持股数量÷(385,490,443-21,602,050)×5,156,880
    
    即:获赠股份数量=其他股东原持股数量÷363,888,393×5,156,880
    
    注:至本公告披露时,刘明辉、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武瑞召、孙玉萍、毕浩生、杨雪、王晓红、陈茂云及彭娜持股数分别为:9,190,853股、2,169,475股、1,301,427股、860,972股、867,618股、688,778股、650,715股、347,046股、345,046股、173,523股、173,926股、4,832,671股,合计持股21,602,050股。
    
    ⑵按照前述步骤⑴计算的各股东获赠股份首先取整数,舍弃小数确定获赠股数。
    
    ⑶将按照步骤⑴中计算的各股东获赠股份的小数部分,按从大到小顺序降序排列,对应出股东顺序。
    
    ⑷将按照步骤⑶已排序的股东从大到小各增加一股,直至将应划转股份总数2,629,392股与按照步骤⑵取整数后已分配的股份合计数之差全部添加完毕。
    
    ⑸按照步骤⑵和⑷相加确定的股份数为其他股东最终应划转到的股份数。
    
    5、就本次补偿股份无偿划转一事,除罗红花、丘国强、上海中创凌兴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彭娜、孙玉萍自行对接办理外(未影响其他股东的权利义务),其他股东获取补偿股份事由公司董事会及获得授权的经办人员直接代为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最终办理结果以有权主管部门的审批为准。公司提交股份过户数据时,已直接扣减罗红花、丘国强、上海中创凌兴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可分得的股份数量,该部分股份由罗红花、丘国强、上海中创凌兴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彭娜、孙玉萍自行对接办理。
    
    6、根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本次补偿股份无偿划转所产生税费由获赠方承担;股东书面自愿放弃获得无偿划转股份的,如所涉及税费,由相关义务人自行处理。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因北京洛卡及其原股东已经触发协议约定的盈利预测补偿条件,彭娜、孙玉萍应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履行补偿义务。
    
    2、三维丝本次盈利补偿事宜实施过程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亦符合相关协议约定,能有效保护三维丝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律师签字后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玉萍、彭娜业绩补偿所涉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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