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广中茂: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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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代码:112467 债券简称:16天广0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职业行为准则》、《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中茂”、“公司”、“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广发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关于“16天广01”公司债券的付息进展
    
    2019年12月3日,天广中茂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天广01”公司债券付息进展公告》(以下简称“《进展公告》”),《进展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期债券付息进展情况
    
    1、天广中茂应于2019年10月28日支付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2018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26日)期间的利息6,000.00万元。
    
    2、截至2019年12月2日,天广中茂已支付利息631.905万元,尚有利息5,368.095万元未能足额支付。
    
    (二)其他说明
    
    1、截至2019年9月18日,“16天广01”的回售数量为11,733,550张,回售金额为人民币1,232,022,750元(含利息)。
    
    2、截至目前,已有持公司债券面值总金额约9.35亿元的债券持有人同意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交回撤申请。公司正在积极与其他债券持有人进行沟通。
    
    3、公司将积极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拓宽融资渠道及加大应收账款回收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偿还本期债券应付本息。
    
    (三)风险提示
    
    《进展公告》披露:鉴于公司目前资金较为紧张,与战略投资者及债券持有人的沟通均存在不确定性,且本期应支付给已申请回售登记的债券持有人的债券利息将根据公司与其的沟通情况通过场外方式另行支付,若部分已申请回售登记的债券持有人拒绝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交回撤申请或公司无法及时与已申请回售登记的债券持有人沟通并支付利息,则可能存在因公司无法及时支付利息或无法兑付大额本金造成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并要求公司立即支付本次债券本息等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关于债券偿付的受托管理工作
    
    2019年10月28日以来,广发证券多次通过现场拜访天广中茂及其主要股东、召开工作会议、对公发函、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等形式敦促天广中茂按时兑付债券利息和回售资金,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方案并平等对待所有债券持有人,同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此外,广发证券于2019年11月11日在广州召集召开了“16天广01”公司债券2019年第四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要求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等为“16天广01”债券提供增信措施的议案》、《关于要求发行人确定定期沟通机制和联系人员的议案》、《关于要求发行人落实“16天广01”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议案》、《关于要求发行人制定合理偿债计划并严格落实的议案》和《关于要求发行人于会议决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对第四次持有人会议通过的议案进行答复并立即执行的议案》。
    
    二、关于天广中茂收到民事起诉状及严正声明的情况
    
    2019年12月3日,天广中茂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及严正声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天广中茂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粤52民初334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郑喜煌
    
    被告1: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3:电白中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4:邱茂期
    
    被告5:邱茂国
    
    2、诉讼请求
    
    (1)判令五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9日起按月利息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8日的利息为2,600万元);
    
    (2)由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事实和理由
    
    2018年2月1日,五被告因经营需要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第20180201号的《借款合同》,约定五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5天,自实际放款之日开始计算,借款利率为月息2%,利息按月支付,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清偿全部借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8日期间,委托黄冬玲通过银行转账付款人民币5,550万元到被告指定的冯楚廷收款账户,2018年2月6日,原告又委托黄冬玲通过银行转账付款人民币950万元到被告指定的张炎如收款账户。以上共计出款人民币6,500万元,被告也于2018年2月8日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借款人民币6,500万元。
    
    借款到期后,五被告没有依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始终拒不付还,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二)公司严正声明
    
    《公告》披露:
    
    1、公司从未向原告郑喜煌提出借款事宜,也从未与原告签署有关《借款合同》;
    
    2、公司董事会从未召开过包含向原告借款相关内容的有关董事会会议;
    
    3、公司存档的董事会决议文本格式、董事签名等要件与《民事起诉状》提供的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复印件)有明显的差异;
    
    4、公司公章用章审批记录中未曾记载上述《借款合同》等文件的用章记录;
    
    5、《民事起诉状》中所称的收款方冯楚廷、张炎如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6、公司已向上述相关方发送问询函,要求上述相关方就该事项知悉情况及相关文件签章的真实性等予以说明、确认;
    
    7、公司保留进一步采取有关司法措施的权利,以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告》披露:
    
    公司将积极配合、妥善处理此次诉讼。鉴于目前该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及经营情况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广发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在上述事项发生后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广发证券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上述事项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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