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00 证券简称:力合科技 公告编号:2019-012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9年12月4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57,043,5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3045%。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2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6,716,8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3961%。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7,227,2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9.034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816,2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2704%。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张广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投票赞成才能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7,032,0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8%;反对1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05,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8%;反对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及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投票赞成才能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7,031,7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3%;反对1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05,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3%;反对1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57,031,2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4%;反对1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04,5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9%;反对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030,7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6%;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04,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4%;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邓争艳、廖骅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且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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