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中精机: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已披露涉诉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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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19-099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已披露涉诉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田中精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含子公司)新增的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截止公告日,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金额合计23,841.83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新增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案件基本情况表序 诉讼涉及 进展
    
     号      案件编号       申请人/原告    被申请人/被告   诉讼类型     金额     情况
                                                                     (万元)
                           浙江田中精机      龚伦勇      业绩补偿   21,307.9   尚未
      1   SDV20191061    股份有限公司                   争议仲裁      4      开庭
                                              彭君                              审理
                           浙江田中精机  法视特(上海)  设备采购              尚未
      2    DM20191798    股份有限公司   图像科技有限公  合同争议    767.70    开庭
                                               司           仲裁                审理
         (2019)粤0310    广州朗沃自动   深圳市远洋翔瑞  买卖合同              尚未
      3    民初3482号      控制技术有限    机械有限公司     纠纷      223.26    开庭
                               公司                                             审理
                           深圳市高新投  深圳市远洋翔瑞                        尚未
      4  (2019)粤0304   融资担保有限    机械有限公司   追偿权纠   1,542.93   开庭
           民初50928号         公司           龚伦勇         纷                 审理
                                              彭君
    
    
    二、新增案件基本情况
    
    (一)SDV20191061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龚伦勇、彭君
    
    2、仲裁请求
    
    (1)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补偿金,共计213,079,400元;
    
    (2)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逾期违约金,以213,079,400元为基数,按日0.03%计算,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二被申请人实际履行补偿义务日止。截至2019年11月24日,暂计违约金12,209,450元;
    
    (3)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解决和执行本次索赔所支出仲裁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等仲裁相关费用。
    
    3、事实和理由
    
    根据申请人出具的《仲裁申请书》所述,2016年9月,申请人和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签订《股权收购协议》,由申请人以现金支付方式收购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55%的股权。同时,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二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共同与申请人签订《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二被申请人承担业绩补偿义务。根据目标公司专项审核报告显示,目标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二被申请人合计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现金补偿共计21,307.94万元。截至目前,二被申请人尚未支付业绩补偿款。根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7.2约定,二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日期支付补偿,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应支付补偿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申请人支付逾期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第9.2条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申请人特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仲裁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2019)沪贸仲字第18880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日受理此案,案件号为SDV20191061。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二)DM20191798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法视特(上海)图像科技有限公司
    
    2、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7,677,000.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880,937.72元(暂计算至提起仲裁之日,实际应计算至付款之日);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80,000元以补偿申请人花费的律师费;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3、事实和理由
    
    根据申请人出具的《仲裁申请书》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4年以来就存在设备买卖合同关系,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采购自动检测设备和系统。2016年3月1日,双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采购液晶屏检测系统2台,含税总价为人民币3,560,000元。申请人生产合同约定的设备并于2016年6月13日送货一套液晶屏幕检测系统流水线至合肥市瑶海区铜陵北路2177号,于2016年6月28日送货一套液晶屏幕检测系统流水线至合肥市新站区龙子湖路与新蚌埠路交叉口668号。被申请人确认收到上述设备并于2016年6月30日向申请人出具《验收报告》。被申请人已经支付货款3,058,000元,尚欠货款502,000元(含质保金)未支付。
    
    2016年11月16日,双方签订《国内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采购双通道液晶检测系统5台,含税总价为人民币19,000,000元。申请人生产合同约定的设备,并于2016年11月24日向被申请人交付上述5台设备至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北开发区东方街2号,同月30日,被申请人出具该5台设备的《验收报告》。被申请人已经支付合同金额80%的货款15,200,000元,剩余合同金额20%的货款3,800,000元未支付。
    
    2016年11月15日,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采购双通道液晶屏检测系统3台送货至河北固安,含税总价为11,250,000元,后双方于2016年3月14日补充签署《国内设备采购合同》。申请人生产合同约定的设备后于2017年3月14日送货一台,同月23日送货一台,均送货至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北开发区东方街2号,设备调试完成后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28日出具《验收报告》。被申请人已经支付合同金额70%的货款7,875,000元,剩余合同金额30%的货款3,375,000未支付。
    
    截止起诉之日,案涉设备已经正常使用3年有余,质保期也均已届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被申请人累计所欠货款为7,677,000元。被申请人的拖延并拒绝付款行为已属严重违约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通知[(2019)中国贸仲字第170149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29日受理此案,案件号为DM20191798。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2019)粤0310民初3482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广州朗沃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的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货款人民币2,232,599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每天按照逾期付款总额的0.1%计算,自2019年5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暂计人民币43,173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用。
    
    3、事实和理由
    
    根据原告出具的《民事起诉状》所述,原告是被告的供应商,双方自2013年开始合作,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对账单显示,截至2019年7月,被告共计欠付原告货款3,765,458.86元。因2018年9月、10月、11月欠款合计金额人民币1,532,859.86元原告已另案申请仲裁,因此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货款人民币2,232,599元。同时,根据《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进展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案件号为(2019)粤0310民初3482号。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收到诉讼文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2019)粤0304民初50928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一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二 龚伦勇
    
    被告三 彭君
    
    第三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2、诉讼请求
    
    ( 1)判令被告远洋翔瑞公司向原告偿还垫付的借款本息人民币15,429,250.42元及利息92,575.50元(利息按每日万分之六自款项代垫之日起暂计至 2019 年 8 月 15 日,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上共计人民币:15,521,825.92元;
    
    (2)判令被告远洋翔瑞公司、龚伦勇、彭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14万元;
    
    (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相关费用。
    
    3、事实和理由
    
    根据原告出具的《民事起诉状》所述,2018年8月20日,第三人华夏银行与被告远洋翔瑞公司签订了《最高额融资合同》,约定第三人向被告远洋翔瑞公司提供最高额人民币3,000万元的融资额度,额度有效期从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5日。为了保证上述合同的履行,应被告远洋翔瑞公司的申请,原告作为《最高额融资合同》的担保人于2018年8月20日与第三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日,被告远洋翔瑞公司与原告签订《担保协议书》;被告龚伦勇、彭君与原告签订了《反担保保证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远洋翔瑞未能兑付到期的承兑汇票,第三人华夏银行依据其与原告签订的《融资担保合作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要求原告履行保证责任,原告于 2019 年 8 月 6 日为被告远洋翔瑞公司代偿本息共计15,429,250.42元,依法取得了追偿权。三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清偿欠款,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4、进展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受理此案,案件号为(2019)粤0304民初50928号。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领取诉讼文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
    
    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披露了《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2019-088),对公司及其子公司涉及的诉讼事项进行了更新。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1)2019年4月16日,深圳市英威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远洋翔瑞欠付货款10,500,600元,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付货款10,500,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81,790.52元,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并对远洋翔瑞银行存款10,780,000元(开户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账号44389991010003052300)、远洋翔瑞所持有的沃尔夫100%股权进行了冻结。2019年5月1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05执保17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远洋翔瑞名下10,7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2019年10月2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5民初11513号),判决:(1)远洋翔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深圳市英威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499,7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0,499,71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2)驳回深圳市英威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2019年4月22日,深圳市希帝澳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远洋翔瑞欠付货款122,950元,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付货款122,9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135元并请求判令远洋翔瑞自提剩余合同产品655件,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并于2019年7月15日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655件剩余合同产品货款59,700元。2019年11月27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粤0310民初1640号),判决:(1)远洋翔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深圳市希帝澳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130元及逾期利息(以4513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4.3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45130元为基数,自2019实际清偿之日止);(2)驳回深圳市希帝澳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2019年5月22日,深圳市洲其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远洋翔瑞欠付货款1,419,703.41元,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付货款1,419,703.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0,000元,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2019年9月13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5民初15554号),判决:(1)远洋翔瑞机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洲其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871,199.41元及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均计算至款项付清支付之日止,其中以108,210.2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9日起计算,以57,851.3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7日起计算,以270,749.1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4日起计算,以183,231.3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9日起计算,以70,866.2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计算,以58,799.7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计算,以203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起计算,以8,34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8日起计算,以69,862.4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2日起计算,以43,084.0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4日起计算);(2)驳回深圳市洲其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2019年6月24日,天津精益猛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远洋翔瑞欠付货款1,494,290.80元,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付货款1,494,290.80元,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双方经法院调解后于2019年9月27日达成如下协议:远洋翔瑞分9期支付天津精益猛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94,290.80元及受理费9,124元。2019年11月8日,天津精益猛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远洋翔瑞持有的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冻结及其交行账户的冻结,并于2019年11月22日完成解除冻结的执行。
    
    (5)2019年7月8日,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发起诉讼,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根据民事起诉状,被告拖欠货款且经原告多次催要但拒不支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2,382,749.79元及自起诉日起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019年8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0305民184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公司、子公司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 限公司以 及浙江田中 精机股份有 限公司价 值人民币12,382,749.79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资产。2019年9月10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0305民初18424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实际冻结子公司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惠阳支行2008023319200645640账户的存款938.61元,冻结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在嘉善农业银行 19330201040010360 账户的存款5,210,890.17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8月26日至2020年8月26日,未冻结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44201566400052541126账户的存款,原因为该账户已销户。双方经法院调解后于2019年11月7日达成如下协议:远洋翔瑞分11期向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383,049.79元及诉讼保全保险费6,161.37元,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并于当日撤回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6)2019年7月27日,深圳市金城空调净化技术科技有限公司向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远洋翔瑞欠付工程款458,000元,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工程款458,000元及利息87,020元(以458,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自2016年4月2日开始暂计至2019年6月2日,至款项付清为止),由远洋翔瑞承担律师费30,000元。2019年10月8日,由于深圳市金城空调净化技术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撤诉处理。
    
    (7)2019年7月30日,深圳市联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远洋翔瑞欠付货款325,000元,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325,000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11,781.3元(以32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9月7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7日),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并对远洋翔瑞交通银行深圳分行44389991010003052300账户的存款进行轮候冻结。双方经法院调解后于2019年11月11日达成如下协议:远洋翔瑞分五期支付深圳市联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25,000元。
    
    (8)2019年7月30日,山东巨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远洋翔瑞欠付承兑汇票款1,052,834.49元,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承兑汇票款1,052,834.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000元(自2019年6月27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双方经法院调解后于2019年11月8日达成如下协议:远洋翔瑞分十期支付深圳市联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兑汇票款1,052,834.49元及诉讼费7,160元。
    
    (9)2019年7月31日,济南华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济南华阳”)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远洋翔瑞欠付货款6,404,895.87元,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付货款6,404,895.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0,000元(自2018年9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并对远洋翔瑞银行存款6,404,895.87元(开户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账号44389991010003052300,开户行华夏银行深圳分行龙岗支行,账号10864000000822035,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号337170100100287068)进行了的冻结。双方经法院调解后于2019年9月27日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确认远洋翔瑞尚欠济南华阳货款6,404,895.87元;2)欠款由远洋翔瑞分3期向济南华阳支付,于2020年10月10日前付清,并于第二期时支付诉讼费、保全费33492元;3)济南华阳于收到第一期货款3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2019年11月11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粤0310民初2454号之一),应济南华阳申请解除了对远洋翔瑞的财产保全措施。
    
    (10)2019年8月5日,深圳市精锐狮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远洋翔瑞(被告一)欠付货款6,762,852.21元,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6,762,852.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6,994.07元(暂计至2019年8月5日),田中精机(被告二)、沃尔夫(被告三)承担连带责任,由远洋翔瑞、田中精机、沃尔夫共同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双方经法院调解后于2019年10月16日达成如下协议:远洋翔瑞分11期支付深圳市精锐狮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748,516.85元及诉讼费30,119.5元。于2019年10月16日并于当日撤回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11)2019年9月4日,广东亚德客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远洋翔瑞欠付货款1,835,679.4元,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1,835,679.4元,由远洋翔瑞承担受理费及保全费。双方经法院调解后于2019年10月21日达成如下协议:远洋翔瑞分9期支付广东亚德客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货款1,835,679.4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其余已披露诉讼案件尚未发生最新进展。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披露的部分仲裁、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审理完毕,该等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判断。
    
    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或已判决的案件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构成一定的影响,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应对远洋翔瑞该等仲裁诉讼案件,以降低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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