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503;
程毅,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含静,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程科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1年9月14日,晓程科技与加纳国家电力公司(以下简称ECG公司)签署了《降低线损与相关电网改造的合同》,合同约定晓程科技在加纳地区进行降损电网改造建设,项目投资至少为1亿美元,建设期为1年6个月,项目期为合同签订后6个月起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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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项目建成后由晓程科技和ECG公司各按80%、20%比例分
享运营收益。
2017年3月24日,晓程科技与ECG公司签订了《配电降损与相关网络改善合同(1号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协议中的投资金额及项目期限,并对部分降损项目的结算方式等进行重新约定,将已完工的三个台区对应的全部资产(包括运营管理权)移交给ECG公司,ECG公司分144期支付8,592.82万美元项目款,每月支付59.67万美元,其中1-6期共计358.03万元已于签订协议之前完成支付。因项目收款期较长,2017年度晓程科技按照折现后合同资产现值确认在该项目亏损1,169.23万美元(约合人民币7,600万元)。晓程科技未在《补充协议》签订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4月24日发布2017年年度报告时才予以披露。
二、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当事人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并提出了听证申请。晓程科技及相关当事人提出的主要申辩理由如下:
一是补充协议仅是对结算方式进行变更,未对原协议进行重大调整,因支付方式调整造成公司收益减少1,169.23万美元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会计处理非实际损失;二是2017年3月确定的补充协议仅为初步变更方案,双方仅签字,未盖章确认,且该协议未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三是相关事项未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
三、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情况— 2 —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现场申辩。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书面申辩和现场申辩情况,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
晓程科技与ECG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涉及项目运营管理权及支付方式变更,晓程科技在2017年度确认项目亏损1,169.23万美元,该合同进展事项对2017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重大影响,且晓程科技及相关当事人知悉该补充协议于盖章前已开始实际执行,晓程科技应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进展。
综上所述,晓程科技重大合同进展披露不及时违规事实清晰,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6条的规定。晓程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程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晓程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晓程科技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含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晓程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但考虑到晓程科技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对该合同进展进行了补充披露,相关事项未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对晓程科技及相关当事人的申辩予以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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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的相关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程毅、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含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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