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临沭县城育新路92号,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控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6月29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披露控股股东金正大控股因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违约,拟被动减持金正大股份。2019年6月27日至7月19日,金正大控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被动平仓减持金正大股份 3,034.88万股,占金正大总股本的0.92%,减持金额约1.09亿元,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及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持有的金正大股份。金正大控股未按规定在上述股份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对减持计划进行预披露。
金正大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2月4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