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诚精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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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921 证券简称:联诚精密 公告编号:2019-059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聘请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保荐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近日分别与长城证券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22134732714,截止2019年10月31日,专户余额为2,093.0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产能提升及自动化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长城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城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长城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长城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长城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野先生、叶欣先生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长城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城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994.34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城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长城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城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城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长城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城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长城证券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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