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此次变更公司名称事项是按照当前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决定的,公司名称的变更,能更好的体现公司目前的业务状况,有利于促进公司战略转型。变更公司名称、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变更公司名称,并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是基于公司实际发展的合理变更。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杰 郭毅可 岑赫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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