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简称:17金钰债 债券代码:143040.SH
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298号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2019年11月
声 明
本报告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发行人”或“公司”)提供的说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编制,长江保荐对报告中所包含的相关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长江保荐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长江保荐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23号文核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7.5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发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成功发行了本次债券(“17金钰债”)。发行规模7.5亿元,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最终票面利率为7.00%。
截至目前,发行人尚未支付“17金钰债”2018年3月17日至2019年3月16日期间的利息,总金额为人民币5,250万元,本次债券尚在存续期内。
二、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于2019年11月14日披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显示,就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联储证券”)作为原告起诉发行人、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以下统称“被告”)合
同纠纷一案,发行人于2019年11月13日收到最高院下发的(2019)
最高法民终1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因东方金钰未按约履行《回购合同》约定的回购及支付特定股权
收益权回购价款等义务,联储证券作为原告向浙江高院起诉上述被告
方,浙江高院于2018年7月31日正式立案,案号为(2018)浙民初
38号。
二、本案主要情况
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信托”)与东方金钰于
2016年12月26日签订《特定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下称“《收
益权转让合同》”),根据《收益权转让合同》,东方金钰将其所持有
的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股权收益权转让给
昆仑信托,作为支付对价,昆仑信托向东方金钰支付人民币叁亿元整
作为特定股权收益权转让款。联储证券主张其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
以人民币2.99亿元认购了昆仑信托发起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主
张其自2018年7月24日起受让了昆仑信托在《收益权转让合同》项
下与2.99亿份信托份额对应的权利,并以此为由向被告主张提前回
购股权收益权,并主张回购价款299,000,000.00元、定期行权费
15,037,208.33元及相关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三、本案一审判决情况
根据(2018)浙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院于2019
年4月18日判决如下:
1、被告东方金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联储证券支付特
定股权收益权回购基本价款299,000,000元;
2、被告东方金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联储证券支付
2017年12月20日(含当日)至2018年6月20日(不含当日)期
间的定期行权费12,848,694.44元,支付2018年6月20日(含当日)
至2018年7月20日(含当日)期间的定期行权费2,188,513.89元,
合计15,037,208.33元;
3、被告东方金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联储证券支付一
次性违约金31,395,000元;
4、被告东方金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联储证券支付迟
延违约金1,679,943.18元(暂计算至2018年07月31日,后续以
314,037,208.33元为基数,按照15.75%/年的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
偿之日止);
5、被告东方金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联储证券律师
费损失1,100,000元、保险费损失291,574.21元、公证费损失2,040
元,合计1,393,614.21元;
6、被告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对东方金钰的上述付款义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7、驳回原告联储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24,4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联储证
券负担347,112元,东方金钰负担1,782,361元,兴龙实业、赵宁、
王瑛琰对东方金钰负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案终审判决情况
联储证券不服浙江高院(2018)浙民初3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
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最高院认为联储证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
予驳回;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
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2,435元,由联储证券
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江保荐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长江保荐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本次事项的后续进展及关于本次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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