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402 号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及严正声明的公告》,称你公司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9﹞粤52民初334号),原告郑喜煌起诉你公司及子公司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白中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邱茂期、邱茂国,要求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万元及利息,但你公司对上述借款予以否认。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自查并作出说明:
1、请你公司与邱茂期、邱茂国核实是否向郑喜煌借款,是否曾在相关借款协议上签字,是否存在冒用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协议的情形,并核实《民事起诉状》所载明的收款人冯楚廷、张炎是否为你公司大股东或董监高的关联方,上述行为是否属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如是,请说明你公司是否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请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请全面自查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的情形。
3、请你公司对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八章的规定,说明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控制度是否完善、有效,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4、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12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福建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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