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锻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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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19 年 11 月 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19年11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3日14:30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双登大道19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2,853,374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494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均为截至2019年11月2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222,841,8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022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011,4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72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32,853,37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曹丽慧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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